公民去世后qi官的捐献

2020-8-13 18:00:05      点击:
公民去世后qi官的捐献
公民去世后qi官的捐献,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周边公墓;
    捐献人体qi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公民捐献其人体qi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,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qi官的意愿,有权予以撤销。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qi官的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、摘取该公民的人体qi官;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qi官的,该公民死亡后,其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qi官的意愿。
    人体qi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、无偿的原则。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qi官的权利;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、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qi官。
   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qi官用于移植。
    活体qi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qi官捐献人的配偶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qi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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